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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被指控犯盗窃罪案

时间:2011-06-09 13:5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案情」 被告人蔡,男,17岁(1978年12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尾市人,学生,住汕尾市城区凤苑中片五直巷4号,1996年11月25日被逮捕。 1996年10月间,被告人蔡与父亲一道陪伴其因车祸受伤的姐夫在广东省人民医院东病区四楼417号房住院治疗。10月13日凌
  

    因此,法院完全有理由认定本案证据不足。

    二、公诉案件能否撤诉

    《刑事诉讼法》只是在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自诉案件可以在审判过程中撤诉,没有规定公诉案件是否可以撤诉,这也许是立法的疏漏。从理论上讲,有起诉,就应当有撤诉,公诉案件也应如此。公诉案件虽然是以国家名义追究犯罪,不存在诉权自治的问题,但却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如果法院认为证据不足,起诉机关认为证据充分时,法院当然可以迳行宣告被告人无罪。但如果是起诉机关起诉后自己发现证据不足的时候,不再支持自己的公诉时,那么,诉讼就缺少了指控的一方,继续审判则显得无必要,因为法院追究犯罪的职能属于被动性的。当然,也不是在任何阶段都可以撤诉。因为法院虽属被动性追究犯罪,但不等于任由控方随意决定案件的去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规定,法院应当对起诉机关的撤诉行为进行适当的制约:如果是在法院已经准备作无罪判决时,撤诉是没有必要的;如果有罪证据确实、充分,而起诉机关无合理解释要求撤诉的,法院则不应允许。因此,我们的意见倾向于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公诉案件撤诉,具体案件是否可以撤诉,由审理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案的准予撤诉符合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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