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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时间:2011-06-24 09:4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006年2月15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B4版刊登了《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文,提供案情为:2004年6月16日,李某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斜对面座位的旅客许某(女,19岁)搭话后相识。23时30分许,许某去厕所,李某尾随趁她
  

 

2006年2月15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周刊》B4版刊登了《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一文,提供案情为:2004年6月16日,李某乘坐旅客列车期间,与斜对面座位的旅客许某(女,19岁)搭话后相识。23时30分许,许某去厕所,李某尾随趁她从厕所开门出来之机,将她堵在厕所内并把门反锁,欲与她发生性关系。遭到反对后,李某对许某进行言语威胁和打耳光,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李某又强行让许某掏出现金990元及价值2300余元的一部手机,装在自己口袋内。随后,李某再次强行与许发生性关系。两人从厕所出来回到各自座位。后许某向乘警报案,李某被抓获。对此,作者冉小毅先生认为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不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正如编者谢圣华先生点评所讲该观点值得推敲。

  一、分析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入)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虽然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月18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但此解释依然较为笼统,在审判实践中就如何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抢劫仍有争议,认识各异,不便掌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在第二部分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中指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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