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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体会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在基层司法部门,故意毁坏财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件十分常见,有时对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较难区别。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来谈一谈这方面的体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
  

       在基层司法部门,故意毁坏财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件十分常见,有时对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较难区别。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来谈一谈这方面的体会。

       ,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罪是从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演变而来的,修订后的刑法对原文修改后,从原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归入。

      本罪构成的要件是:(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生产经 营,就其范围而言,非常广泛,如工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这些产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建筑业、运输业、第二产业、商业 等。就性质而言,既包括国有的,也包括集体的,还包括个体的、私有的、外资的等。只要属于生产经营,不论其属于何种性质,对之加以破坏的,都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 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 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至于其方式,则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砸碎、烧毁,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 除。但不论方式如何,采用的手段怎样,破坏的对象都必须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联系,破坏用于生产经营的生产工具、生产工艺、生产对象等。如果是毁坏闲置不 用或在仓库备用的机器设备、已经收获并未用于加工生产的粮食、水果,残害已经丧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为,则由于它们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联系,因 此不能构成本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且具备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 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其他个人目的,一般是指出于个人恩怨而产生的不正当心理追求,如憎恨、厌恶、不满等,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如因受到领导或他 人的批评而产生不满,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不满,嫉妒他人的成绩而心怀不满,与他人发先冲突而心生不满,以及厌烦工作而产生不满,等等,行为人只 要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故意给生产造成较大破坏的,即构成本罪。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五十六作了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对原文作了修改,增加了“数额较大”的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构成的要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 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 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故意毁 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 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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