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罪名详解 > 侵犯财产犯罪 >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体会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在基层司法部门,故意毁坏财物与破坏生产经营犯罪案件十分常见,有时对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较难区别。笔者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来谈一谈这方面的体会。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
  

       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在行为上有相似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 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区别:(1)主观的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 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的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毁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不法目的。毁坏 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或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 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活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人使用的机器设备、服役期间的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 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如在仓库中备用或闲置不用的财物,即使是机器设备,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 坏财物罪的对象,故意毁坏财物还包括生活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 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