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娃自首情节未被认定
王双娃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一直是控辩双方争论焦点。法庭经审理查明,王双娃违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至2人死亡、1人重伤,肇事后,未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又将2名被害人和3辆自行车拖拽车下,不顾他人劝阻,不计后果,拖拽2人170余米后致其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庭审中,王双娃的辩护人曾提出王双娃有自首情节。对此,法庭经查发现,王双娃虽主动投案,但归案后,在第一次供述中隐瞒了王哲在车上以及王小娟给他提供出逃资金的事实;对王哲帮助毁灭证据的犯罪事实,一直不予供述;对明知车底下拖挂着人和物也一直不予供述;还当庭辩称,没有人数次超越逼他停车,否定了对他人伤亡所持的放任心态。这些都清楚地反映出,从归案到庭审,王双娃一直避重就轻,特别是对其放任他人死亡的本案最基本事实不予供认,同时当庭包庇同案犯王哲,故不应认定其自首。
未继续提供资金并劝丈夫自首
王小娟构成一般窝藏罪
王小娟的辩护人提出王小娟不构成窝藏罪情节严重之意见。经查,王小娟给王双娃提供资金出逃时,只知道撞了学生,对具体案情不清楚,在得知4死1伤严重后果后,未再提供资金,并规劝他自首,故王小娟构成一般窝藏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给父亲提供卫生纸擦车上血迹王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根据王哲供述,他在明知父亲王双娃肇事后逃逸,仍帮助查看车体,并给王双娃提供卫生纸擦拭车上血迹,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惟王哲犯罪时不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
王小娟、王哲虽是本案被告,但并非本案的共同致害人,故法庭判令二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放
撞上学生驾车逃逸致4死1伤
2009年2月10日清晨,被告人王双娃持C3驾照驾驶一辆准载8吨的自卸车(须持B2型以上驾照准驾),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其子王哲随车同行。当日清晨6时许,王双娃行至108国道长安区协和搪瓷厂门前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中学生,致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
事发后,王双娃未下车察看,反而加速逃离现场,致使被撞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3辆自行车卷挂车下。在高速行驶178米后,两学生被甩至路边,王双娃继续逃逸。经法医鉴定:4名死亡孩子均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开放性胸腹腔器损伤死亡,张田损伤属重伤。
逃回泾阳后,王双娃把开车撞人一事告诉了妻子王小娟,当对方得知他坚持外逃后,交给他1000元钱供其外出使用。2009年2月15日,迫于压力,已逃往新疆的王双娃回到陕西,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后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对王双娃提起公诉。其妻王小娟被控犯窝藏罪,其子王哲被控犯帮助毁灭证据罪。5名受害学生的家属共提出24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赔偿。
王双娃和家人坐在被告席上。李安定 摄

宣判后王双娃被押离法庭。李安定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