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补足证据,求索恒达公司通过橡木公司找到映画公司出示完整的授权证明,由于《意难忘》原版版权所有者为台湾的公司,需要取得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对该剧网络版权的公证。
“要通过海基会和海协会,时间很长,为了防止证据失效,我们只好撤诉。”求索恒达公司代理律师说。
2009年10月9日,求索恒达公司再一次起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这次,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应诉答辩材料称: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将涉案剧集的网页删除;求索恒达公司虽然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授权方,但并不能直接从事网络视听业务,而且求索恒达公司规模很小,不能签订几百万元的版权许可合同;涉案的电视剧已被其他网站广泛传播,即使是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也是由多家网站导致的,并不能由(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一家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再次补足相关证据,求索恒达公司撤诉。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很多热播电视剧引发了网络侵权官司。
《法治周末》记者致电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法律负责人杨海萍,她表示,该案将按照法律程序审理,不便多谈。
据悉,求索恒达公司已经第三次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0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
延伸阅读
违法成本低导致网络侵权愈演愈烈
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很多热播电视剧引发了网络侵权官司,2008年,《奋斗》引发网络纠纷;2009年,热播电视剧《潜伏》闹上法庭;2010年,《我的青春谁做主》遭网站盗播。
尽管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信息传播权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依然没有遏制网络侵权愈演愈烈之风。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国家在制定著作权法时,社会上还没有兴起网络,因此,传统的著作权法受到了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技术的冲击,还没有很好的应对方案。以我国为例,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出台,也在跟进网络的发展,但相比之下略显滞后。
侵权者侵权后付出的代价较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即使侵权,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与此相对,被侵权人维权的成本过高,律师费、取证费等过高,因此被侵权者不敢轻易维权。
民法通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侵权人删除相关网页,这对被侵权人来说,取证难度很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侵权现象普遍,网上环境混乱,侵权人认为法不责众,导致互相侵权。
中国的监管部门互相掣肘,政出多门。如音像制品在电视台播放是由广电行政部门管理,到网上传播由新闻出版部门管理,同一部作品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时更需加强配合,而不是互相推诿。
面对这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大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顺德指出,除了诉讼途径,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向行政部门举报等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法律的不断健全也必将会遏制越发抬头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李顺德表示,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设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有刑事责任,这样的设置都是为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手段出现,权利人都要搞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自律做起,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播出节目。”李顺德说。(高原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