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吴生科、孙方利自2007年3月以来,从浙江省慈溪市购进大量的贴有惠普、佳能、兄弟、联想、爱普生、施乐、三星等注册商标的硒鼓、墨粉盒、墨盒等电脑耗材,同时购进惠普、佳能、三星、联想等品牌的商标标识对墨盒进行包装后,在成都电脑城百脑汇654B号设点进行销售。
经鉴定,被告人吴生科、孙方利销售的电脑耗材所使用的惠普、佳能、兄弟、联想、爱普生、施乐、三星等7个品牌均系假冒商标,成都市武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金额为91万多元。2010年11月29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吴生科、孙方利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武侯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开庭审理结束后,合议庭通过评议,当庭判决被告人吴生科、孙方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予以没收。
武侯区法院副院长王佳舟介绍说,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法院临时抽调行政庭、刑庭法官参与审理,并邀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有利于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以建立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