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5日,经法院多方努力,从唐龙的几家债务人手中讨回1.5万元后,当天一并执行回余款2万余元。
救助燃起新的希望
根据我国法律,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主要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依法赔偿。但是,在现实中,刑事案件尤其是造成被害人伤亡的暴力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不能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久访情况不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是全国首部关注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与此相关的是,我区各地相应配套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和具体操作办法也及时出台,给处于困难之中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了希望。
2010年1月,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行难案件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和《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出台实施,使赢了官司却因对方无履行义务能力,被害人及亲属得不到应有赔偿的情况逐步得到了缓解。2010年4月26日银川市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银川市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9年8月10日,年已7旬的中宁县人王维清遭遇了老年丧子的痛苦。他的儿子王某在中宁县城被赵某打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外有期徒刑13年;因赵某没有赔偿能力,法院判决免予赔偿王某家属的经济损失。王某身亡后,留下了年迈的父母、多病的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经中卫市中级法院报请中卫市政法委审核,2010年10月27日,中卫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于霆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通过了刑事被害人王某近亲属提出的困难救助申请,决定予以5万元的困难救助。
据了解,宁夏各级法院已对符合条件的50多个案子数十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依法实施救助,支付救助资金近百万元。其中,救助金额最高的5万元,最低的2000元。(记者 张怀民 实习生 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