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上海海事法院
海事海商判决书
(2005)沪海法商保字第7号
申请人上海某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M.I(美国某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6日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所有的在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第十六区的11只集装箱内货物和在上海德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仓库的14只集装箱内货物。同年4月27日,申请人以其与相关方已达成协议,另行寻找解决途径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某甲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在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第十六区的11只集装箱内货物和在上海德威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仓库的14只集装箱内货物的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