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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甲物资有限公司与“宁***”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扣押船舶案

时间:2011-05-19 10:3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上海某甲物资有限公司与宁***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扣押船舶案 上海海事法院 海事海商裁定书 (2006)沪海法海保字第1号 申请人上海某甲物资有限公司称,2006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宁***轮与某乙轮发生碰撞事故,致某乙轮与装载的申请人货物一同沉
  

上海某甲物资有限公司与“宁***”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申请扣押船舶案

上海海事法院

海事海商裁定书

(2006)沪海法海保字第1号

  申请人上海某甲物资有限公司称,2006年2月15日,被申请人所属的“宁***”轮与“某乙”轮发生碰撞事故,致“某乙”轮与装载的申请人货物一同沉没,从而造成申请人货物损失。为此,申请人于200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上海港的“宁***”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2,350,58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扣船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某甲物资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宁***”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人民币12,350,580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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