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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监管场所内有效地开展

时间:2011-05-12 13:1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其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利用职权,这一腐败现象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部门,监管场所也是其中之一。目前,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
  

    (一)、罪犯的投劳问题。目前大多数已决犯的家属都希望自己的亲人留在当地服刑。因为,一是探监方便,二是可以利用当地人际关系的优势,来疏通於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为今后的减刑打下基础,这样无形之中就给那些思想意志薄弱的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可乘之机,甚至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同时,还可以直接影响到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所以,建议监管单位的上级部门坚持罪犯异地服刑制度,这样既能稳定监管改造场所的秩序,又可以大大减少监管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服刑罪犯的百分考核问题。当前,监管场所服刑罪犯的减刑、假释都是依据分数的多少来衡量能否减刑,减多少刑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服刑罪犯中广为流传这样一句顺口溜:“分分是命根,多弄分能早走”。所以,分数对服刑罪犯及其他们的家属们来说比什么都重要,他们千方百计,利用各种手段来贿赂监管司法工作人员,还有服刑罪犯的家属们通过第三人进行请客送礼等等。总之,各种招数五花八门,目的就是一个要分。这其中的猫腻就是监管单位各个监区里都有一些机动分数掌握在他们手中,可以随意支配,从中坐收渔利。因此,应重点对此领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将百分考核的分数在服刑罪犯中张榜公布,增加透明度;二是每月给服刑罪犯的奖励分数,应有各个分监区的服刑罪犯们共同进行评定;三是,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服刑罪犯的记分册,发现某个服刑罪犯连续得高分,应重点对其进行。以此来保证减刑、假释工作的公平性和公开性。

    (三)、服刑罪犯的记功、表扬和评选积极分子问题。监管场所为了鼓励服刑罪犯积极改造,监管单位每月、每季和每年都要对能积极改造的服刑罪犯进行表扬、记功和奖励,以此来作为减刑、假释的重要条件。因此,这就成了服刑罪犯及其家属们关注的焦点,他们千方百计地来拉拢、腐蚀监管司法工作人员,从中捞取记功和奖励名额。所以,应重点对此领域进行检查。一是严格检查记功等奖励的时间,是否在同一时间内连续获奖;二是重点核对各监区公开评选记功奖励的服刑罪犯名单和审批后的服刑罪犯奖励名单是否一致,查是否有无私自追加;三是,对服刑罪犯的记功奖励等要严格逐级审批,尤其是应杜绝以盖章的形式替代主管监狱长的亲笔签字,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在狱政管理的某些部门,又可以有效地防止个别监管司法工作人员私自审批。

    (四)、违规罪犯的处分问题。服刑罪犯因违反监规狱纪受到处理后,按有关规定,这些服刑罪犯在一年之内不得减刑。因此,在审查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时应重点对其环节进行审查。具体措施,一是各个监区应设专人管理服刑罪犯的副档材料,可以防止无关人员随意翻动;二是我们也应建立违规服刑罪犯处分登记册,以便及时查阅;三是在审查减刑、假释材料是,应重点对违规人员的处分材料进行相互核对,防止他人从中作弊导致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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