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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中的犯罪未完成状态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楼某,17周岁,因生活无着而起意实施抢劫。楼某与一发廊女老板芮某相识,认为芮某有钱而欲对其实施抢劫。2004年1月15日,楼某携带菜刀来 到芮某住处门前,并用手敲门,欲乘芮某开门之机进入室内
  
   (二)拓展解纠途径
   一是重视基层自治模式,充分发挥本土资源优势。长期以来,我国现存的基层自治制度,作为联结国家行政管理和民众民主自治的关键环节,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发 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社会的变迁和新型共同体的生成,基层自治组织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的职能受到弱化。有必要借助原有的人员和机构,重构现有的民间制 度,以维护地方稳定和缓解司法压力。具体考虑的做法有:1、在重新组建调解组织时充分注意城乡差异。在农村,应当建立和培养调解组织的权威,以能够有权解 决为基本要求,注重纠纷解决机构的权力依托;在城市,则应当重点提高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声望。2、规范调解工作的具体程序。在操作中保证当 事人自愿和调解协议的规范化,采取要式的书面形式,对当事人的签章、调解机构的确认等都提出具体的要求。3、强化基层调解组织的法律服务职能。逐步将遍布 城乡的法律服务所从诉讼领域调整出来,使其以提供法律服务和作为主要职能,从而为基层纠纷的调解解决提供组织和人力保障。??
   二是探索行业自律机制,努力改善纠纷解决效果。伴随着现代化的大生产,涉及不同侵权领域的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这些纠纷专业性较强,其处理往往取决于技 术鉴定和业内的行业标准,就整体而言,并不适合通过正式的诉讼程序解决。而行业自律机制则可以通过形成规则来规范行业内部的竞争秩序,在发生纠纷时作出一 个比较专业和权威的结论。对于像行业商会这样的组织,只要能提供制度的支持,完全可以建立起相关的纠纷解决机构。此外,对于交通和医疗事故等引发的专门纠 纷,应当注重相关纠纷处理机构的社会性和中立性,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三是完善法院督促程序,大力提高督促程序效能。应当修改现有的督促程序,扩大适用范围,对异议加以一定条件的限制,使其发挥应有作用。启动督促程序之 后,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异议,而该异议并非明显不成立且有必要加以审查,法院对此可以在终结督促程序的同时,将支付令申请视为起诉,将支付令费用划 入诉讼费。在债权人补足诉讼规定费用之后,适用诉讼程序继续审理案件。这种安排在尊重债权人起诉选择的同时,制约了债务人无视督促程序的心态,有利于督促 程序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建构协调机制
   一是加强司法与民间调解之间的通联互动。在保留司法行政部门对民间调解组织进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加强法院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在程序再 造中,着重以国家公权为民间自治提供有力支持。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反悔的,法院在审理时应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诉讼标的,着重审查调解协议的合 法性。双方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还可通过申请启动司法审核程序,请求法院以裁定的形式确认调解协议,从而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调解协议内容单纯为 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而一方当事人又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从而启动督促程序。尽管司法解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 质和效力已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有必要由法院对此予以明确。??
   二是协调诉讼与非诉讼裁决之间的制度联系。特定领域内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等纠纷,原则上应以行业性或专门性纠纷 解决机制为主。司法机关在维护司法独立和法律统一的前提下,应积极鼓励和支持行业性或专门性纠纷解决机构的工作,尊重它们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行业惯例与行 政规范,避免轻率它们的处理决定。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更应当审慎处理。另外,我国目前的劳动仲裁实行“仲裁前置、先裁后审”,这种制 度设计不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权益,也不利于减轻法院审判压力,同时劳动仲裁机关也深感负荷沉重,完全有必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或裁或审”的劳动仲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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