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法治焦点 > 热点新闻 >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分

时间:2013-02-21 16:04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问题的提出 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研究中,经常有这样一种说法: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在确定是否要赔偿损失时,则要探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是将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认定是否构成直接
  

    问题的提出
    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研究中,经常有这样一种说法: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在确定是否要赔偿损失时,则要探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是将侵权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认定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而认定间接侵权需要行为人有过错。这些观点反映在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认识时,表现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针锋相对;反映在审判实践中,则出现了根据案情认定行为人构成侵权,但由于其没有主观过错或侵权商品有合法来源,因此行为人仅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说法。应该说,上述概念或观点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现实的法律问题,但其本身存在着诸多矛盾或冲突。比如,在知识产权侵权中引入无过错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是相悖的,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也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规定。
    之所以出现上述的情形,是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许多英美法上的概念被直接移植,比如知识产权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即发侵权的概念等。而对具体法律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司法实践又必须基于现行法律体系,我们在参考英美法系的同时,必须将问题放在大陆法系民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加以分析,而两大法系关于财产法和侵权法的立法体系和理论体系存在重大区别,英美法上常见的概念或法律术语,在大陆法系的语境中往往找不到完全对应的专有词,且在语言的转换过程中易失其真意而导致理解上的错误。
    笔者以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对于直接使用英美法上的一些概念或术语应持审慎的态度,而将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区分,对于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法律问题不无裨益。
    两者的区别
    请求权方法是法律实务中经常采用的分析方法,从民法学的观点看,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范畴,类似于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为维护其圆满状态,应具有或发生请求权,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而根据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性,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形式实际上难以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往往就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具体而言,基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具体规定而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中前三者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是基于知识产权这一绝对权而衍生的请求权,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属于债权请求权之一种。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极易发生请求权聚合的现象,权利人可以同时主张数个请求权,比如在主张停止侵害的同时,亦可要求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在于:(1)产生基础不同:基于知识产权这一基础性的绝对权产生的,其请求内容是除去权利上的不利负担;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之债而产生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其请求内容是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对权利人予以救济。(2)制度功能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作为请求权,目的在于回复知识产权的权利圆满状态;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行为人支付赔偿金,最终目的在于填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3)构成要件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或实现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甚至有的情形中也无需考虑损害事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之债,须具备侵权构成四要件:侵害行为(或称之为违法行为、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归责原则不同: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行使并不要求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无需主观过错要件,因而也就不存在归责原则的问题,更谈不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前提是符合侵权构成要件,必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因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故意或过失即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区分的意义
    将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作如上区分后,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1.有利于理解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一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发生后,实际上会产生两种不同的请求权,即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即为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若干,即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的,法院审查证据后,只要认定行为人确实实施了侵害行为,无需考虑被告主观过错要件即可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须严格遵照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分析侵权构成要件是否具备,除非有特别规定,主观过错要件仍不可免除——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仍然是并且只能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专利法等中存在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其适用效果相当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就一般的归责原则而言,其仍未突破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认识到知识产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后,则可以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赔偿损失的诉求是侵权法上的问题,而停止侵害等诉求实际上是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的表现。
    2.有利于区分侵害与侵权 法律语言上,称某人行为构成侵权,实际上是对行为及其后果做出的评价,从构成要件上看就是要符合侵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在不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区分的情况下,会将停止侵害等理解为一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在进行侵权构成要件分析时如果被告有合理抗辩理由,则主观过错要件往往难以满足,但又必须让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于是就出现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观点。对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区分后,对于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才需要分析侵权构成要件,而将停止侵害理解为行使知识产权请求权比理解为侵权责任方式更合适。侵害是客观的行为,侵权与否是法律评价,英美法并不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放在传统侵权法体系中,论及知识产权侵权时均使用infringement一语,郑成思先生早就对infringement和tort进行了区分,但国内学界往往不加区分一律译为侵权,这易导致误解,将infringement和tort分别对应理解为侵害和侵权,则问题可迎刃而解。
    3.有利于区分停止侵害与永久禁令 我国法上的停止侵害,系针对行为人当前的行为而言,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并不具有面向将来的法律效果,如果本案审结后被告又另行从事侵害行为,则权利人需另行提起诉讼。而英美法上的永久禁令却并非如此,比如在美国法上,永久禁令的作用是最终解决在争端事项上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系,使原告无需因被告以后侵犯其权利而要提起新的诉讼,可见美国法上的永久禁令具有面向将来的法律效果。
    4.有利于理解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专门针对请求权而言的,债权请求权,如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适用诉讼时效;基于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基于人身权而产生的请求权,除其中具有财产权性质的以外,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常见的请求权加以分类,自然可以得出只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结论,而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等请求权属于基于知识产权这一绝对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结 语
    司法实践中,法官做出裁判时需引用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而具体的法律条文并不对请求权做出区分。将知识产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区分,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有助于更准确地理解与知识产权侵权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其蕴含的制度价值,也有利于维护侵权责任法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符合我国民法具有大陆法系传统以及知识产权法属民法体系下部门法的现实。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