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盗窃犯驾名车进入沪上高档小区入户行窃,窃得价值18.8万余元的品牌箱包、手表、平板电脑以及金条、金饰等物品,并予以销赃。日前,虹口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张某被判犯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苏某、肖某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情回放
谢某、张某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两人身无一技之长,日子过得入不敷出,于是策划实施盗窃。他们购买了盗窃工具,商定由张某望风、谢某盗窃,窃得的财产对半分。随后,谢某和张某开着一辆名车,观察一些高级住宅区,锁定目标后,挑选保安最松懈的小区偷偷进入,然后选取无人在家的房屋行窃。一个月内,他们就成功盗窃了总价值达18.8万余元的iPhone手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机以及金条、金饰等物品。之后,张、谢两人按照事先商定的计划,把金条等物品卖给做珠宝生意的陈某,陈某随后又将这些赃物转卖给苏某。谢、张两人把名牌皮包、皮带、手表等物卖给了肖某。
案发后,谢某、张某以及陈某、肖某、苏某等人被警方一并捉拿归案。虹口区检察院以谢某、张某犯盗窃罪,陈某、苏某、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虹口区法院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虹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张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苏某、肖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案发后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苏某、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张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肖某向法院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赃款赃物发还各被害人。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