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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揭秘涉众型经济犯罪五大骗术 教投资者慧眼识骗局

时间:2012-12-04 12:0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即将上市、可成倍获益的原始股、高额回报的零风险投资,能买到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房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为揭示该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
  

       即将上市、可成倍获益的“原始股”、高额回报的零风险投资,能买到远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房……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为揭示该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更有效地打击处置该类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对策,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2003年以来审理的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了专题调研。

  在12月3号的新闻通报会上,北京二中院将这一凝结了无数法官心血的调研结果公之于众——从涉众型经济案件的骗局方式到百姓的防范手段都做出了详尽的解释、说明。正如通报会现场的一位法官期望的那样,“哪怕有一位投资人通过这一调研结果能擦亮双眼、看穿骗局,我们的努力就没有白费”。

  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五大骗术

  据北京市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 2003至2012年,北京二中院先后审理了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总额达49亿元,受害者逾94600人,案件绝对数量、占经济犯罪案件的比重均呈“爬坡式增加”之势。在对这一百多起案件的梳理过程中,二中院的法官们总结出了涉众型经济案件的五种类型,方便百姓们有针对性地进行防范。

  ——“高收益”理财型。犯罪分子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方式主要有:借款给付高息的“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的“零风险”式投资;合作经营并许诺高额回报的“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等。

  ——“概念化”炒作型。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进行犯罪。方式主要有:以即将上市、可成倍获益,非法销售“原始股”;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等。

  提到“概念炒作”诈骗,很多人恐怕还对2009年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亿霖木业”案记忆犹新。据二中院法官介绍,被告人赵鹏运等28人,以亿霖集团为依托,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积极领导、组织、发展传销队伍,开展传销活动,在北京、内蒙古、云南等11个省市自治区的45个县市区,累计签订林地购置合同1082份,合同面积967 413.86亩,非法经营额共计16.8亿余元。

  ——“公益”筹资型。方式主要有:谎称招收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的筹建行政机关类;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的支持公益事业类;宣称增设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收取材料费、初装费的生活设施类;借助电话、手机通讯手段,假以银行卡欠款、手机欠费、亲人住院交费、诉讼强制扣划等名义的电信诈骗类等。

  谈到这一骗术类型,二中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2010年他们审判的一起 “天平调查员管理局”案。被告人章宁泉对外自称“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局长,谎称是司法部的下属机构,经司法部批准在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利用天平调查事务所,以设立费用、管理费用等为名,或者以安排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可转为国家事业编为诱饵,共计骗取52人或单位的1659万余元。

  ——“招牌式”引资型。借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倾向、扶持发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实施经济犯罪。方式主要有: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旗号,以“扶贫办”名义招商引资类;谎称能成功介绍加工、融资业务,以收取会员费、信息咨询服务费、编辑费、业务担保费、接单费为名的咨询中介类等。

  ——“特殊关系”幌子型。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方式主要有:虚构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商品房的优惠买房类;谎称能以少数民族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知名大学就读的入学就业类;谎称能够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形式社会保险手续的户籍社保类等。

  据了解,北京二中院2006年审理的一起“军校”诈骗案就是该类型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范垂礼、滕喜杰、李宗政等六人,伪造部队公文、证件,假冒军人身份,编造中央军委特批名额,承诺“将高考落榜学生送到军队院校学习,将来转为部队正式干部”的手段,骗取众多学生家长信任。以收取费用的名义,骗得柴某雷等140余名学生家长1900余万元。

     涉案金额巨大 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居多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作案手法变化多端,”北京二中院副院长白山云介绍道,“该类案件不仅在手段上与经济管理创新同步变化,且犯罪领域与经济活动领域同步拓展,遍及各个行业领域,可谓无孔不入。”

  据办案法官介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是同期经济犯罪个案平均值的8倍;同时还呈现出作案次数减少、时间缩短,但“吸金能力”增加的新情况,单起骗取一个人的金额就高达555万元。

  “在我们审理的118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总额达49亿元,但追回赃款仅为8.73亿元。尽管执行法官最大限度、穷尽一切手段为受害人追赃,但是结果却不尽如人意。51%的案件追偿率低于10%。”北京二中院执行局局长苏丽英痛心地表示。

  据了解,该类案件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居多。且发生在不同犯罪领域的、不同犯罪类型的案件,往往受害群体也存在显著差异。如社保领域对象集中在下岗员工和无业人员,尤其是中年妇女居多;电信领域集中在退休人员、老年人等人群;对于期货交易、原始股等更多地是公司企业高管等高收入群体;对于融资领域主要是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主等。

  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少数受害者在遭受财产损失后,为挽回自身损失,受利益驱动或心存侥幸,尤其是在受到洗脑和蛊惑后,极可能发展成为该类犯罪的宣传者和帮助者,有的甚至发展成为领导者和实施者。

  法官支招 教您自我防范 做合格投资者

  “要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鉴于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名目紧随市场热点,犯罪活动升级迅速,专业化水平更高等特点,白山云副院长通过新闻媒体提醒投资人需要注意以下两点,“首先,要强化理性投资意识。要掌握有关投资的基础知识,了解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了解投资市场的存在风险,懂得保护自身权益,做一个合格的投资者。对于一些以高额利润回报或者以先付部分货款等优惠条件,让利较大的情况,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分析,不要轻信和贪利,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投资人还应不断提高甄别能力。面对高风险高收益投资产品,在购买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在开展理财、储蓄、证券、保险等业务时,要确认吸储理财的金融机构是否具有经营该项业务的资格,投资前应向工商等相关部门了解对方的经营、法人等情况,尤其是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辨析真伪,以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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