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下午,在北京地铁内,一位老人因拥挤与一位女子发生争吵,导致其猝死。骂人的女子见老人倒地,并未上前查看,而是迅速离开了。由于事发突然,周围乘客并未对该女子进行阻拦。
据媒体报道,这起事件发生在北京地铁13号线与5号线立水桥站换乘通道内。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上下车的乘客较多。这位五十多岁的老人由13号线换乘5号线,从站台下楼梯时,因互相磕碰,与一名年轻女子发生争吵。争吵了几句后,两人便各自离开。但随后,在换乘通道内,老者又因拥挤问题与另一名二十岁左右的女孩发生争执。在与第二名女孩争执过程中,两人互相推搡。之后老人在扶梯口突然倒地,昏迷不醒。围观乘客随即拨打急救电话。 不幸的是,老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这几天接连发生在地铁里的几件恶性事件,让大家感到非常吃惊和不解。同时,也有人关心“骂死人”的女子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若要有责任,又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人对他人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那首先得看其对他人的死亡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一般来讲,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情况是,首先行为人要有主观恶意和不法行为;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并且前面所说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死者家属能够证实辱骂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辱骂者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民事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在双方对死亡后果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辱骂者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辱骂者在这种情况下无须赔偿精神损失。至于赔偿责任的大小,主要是看骂人者的过错程度,以及辱骂行为对死亡的影响程度。
“骂死人不偿命”这句话我们都非常熟悉,很多人可能真的以为骂死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其实不是这样子的。例如明知他人有心脏病,辱骂后极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然对其进行辱骂的,则可能够成过失杀人罪,倘若在主观上存在骂人致死的恶意,那么辱骂者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也说明如果公然侮辱他人,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他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或者编造虚假的事实损害当事人名誉则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对于本案,从媒体报道中暂时还不清楚,老人和女子具体是因为什么原因争吵,是老人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还是仅因普通的磕碰,这些都关系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但从本案来看,当事人双方互不认识,而且是在人流很大的地铁通道内,因此,女子几乎可以肯定对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无所知,那么其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至于女子是否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那么就要看争吵的起因,以及双方对骂的内容,如果说,老人有其它不文明的行为引起争吵,那么女子对老人的死亡就不宜认定有过错,但可依据公平原则要求女子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相反,如果双方仅因拥挤发生磕碰,女子就出言不逊,辱骂老人,导致其死亡,那么女子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可能还涉嫌构成侮辱罪,甚至诽谤罪。
广州地铁一位老人和年轻男子为抢座位,鲜血淋漓的打斗场面,至令让人不寒而慄,如今又发生老人在地铁“被骂死”事件,这一个个颠覆社会公序良俗事件的接连出现,不断挑战着人们脆弱的神经。如今的社会,很多人好象一下子就忘记了我们过去那谦和礼让、和睦相处的传统美德,人人变得自私自利,争强好胜,稍有不合,便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向。但到头来,我们不是用自己的错误来伤害自己,就是用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
常言道,退一步海阔天空。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或引发争吵,我们应当保持理智,得理之处且饶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受到别人辱骂时,大家也完全可以采取更合理的方式来处理,如果只是一般辱骂情况,可以先向对方提出口头警告,对方置之不理,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如果对方多次对自己进行辱骂,使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在查实后可对辱骂者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对方辱骂的情节比较恶劣,使自己的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则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对方构成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