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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审议《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草案)》

时间:2012-10-08 11: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居民在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将得到支持和引导;发现违反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挤占、挪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擅自拆除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市人大常委
  

       居民在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将得到支持和引导;发现违反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的,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挤占、挪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擅自拆除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从市人大常委会对 《上海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规定 (草案)》 (修改稿)的审议过程中了解到上述信息。

  此次的修改稿中,新增了一条关于自发组织文化活动的规定, “支持社区居民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健康有益的公共文化活动。文化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自行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给予支持和引导,满足居民的基本文化需求。”


  修改稿同时指出, “居民参加社区公共文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唐宁在对《草案》的审议报告中指出,受理公众投诉是对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为此,修改稿中采纳了这一建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予以处理。 ”


  此外,修改稿中新增了相关法责任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最低开放面积对公众开放的,未公示收费项目价格的,对国家规定的免费公共文化项目实行执行收费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对于挤占、挪用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将由文化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擅自拆除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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