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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9年选任监督员4万多人次

时间:2012-09-29 14:0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启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职务犯罪案件近4万件,对1600多件案件提出不同意原拟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900多件,占56%。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司法
  

       记者2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自2003年8月人民监督员制度正式启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4万多人次,监督职务犯罪案件近4万件,对1600多件案件提出不同意原拟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900多件,占56%。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伴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而诞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要求,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重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并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进一步健全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据介绍,从2003年到2010年的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三类案件”和对查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五种情形”加强监督。这期间,人民监督员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监督范围不断调整,监督程序逐步规范。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试点阶段采取的人民监督员由地方各级试点检察院选任的做法面临着“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质疑。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时下发的新规定中明确要求,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或省级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监督力度和效果随之明显增强。

        同时,部分省级检察院开始选择一至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试点工作,即由机关、人民团体、社团组织等单位人员组成选任委员会,统一负责选任工作。

        据悉,检察机关经过全面总结试点情况,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新规定,在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时,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将其统一为“七种情形”,在规范监督程序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要求。

        点评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然而,也有人发出疑问:“谁来监督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集侦、捕、诉三项职权于一身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显得尤为必要。

       “监督者更要受到监督”,这正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从试点到逐步扩大再到全面推行,9年多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富于开创性的事业,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事业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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