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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措施促进包装减量 过度包装最高罚5万

时间:2012-09-25 13: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过度包装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原草案规定,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修改稿,过度包装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原草案规定,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将包装物返还给销售者的,销售者应接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朱言文表示,有关消费者返还包装物的条款,在操作中具有一定难度。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规定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倡导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外包装上明示包装物回收利用及包装成本等信息,开展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

  法律责任方面,不少委员和销售商代表提出,要进一步斟酌规定草案侧重抓销售环节的责任分配方式,建议增加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在处罚力度上,有委员建议适当减轻,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草案修改稿将“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销售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昨天下午举行的分组审议中,关于促进商品包装物减量的激励措施成为委员热议的话题。有委员指出,对于销售者积极对商品包装进行回收再利用,政府应当考虑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或税收补贴政策加以鼓励支持。也有委员建议,可以考虑将包装减量纳入到节能环保补贴范畴中。

  为了方便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明确,公众发现商品包装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质监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对商品包装物减量开展社会监督,不得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做宣传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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