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看《草案》存在三大看点:一是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预留法律空间;二是明确规范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三是《草案》一方面放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和组织形式,另一方面限定基金募集和运作行为,在整体上体现松绑为主,疏压兼备,合理限制的特点。1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召开)初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下文简称《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看《草案》存在三大看点:一是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预留法律空间;二是明确规范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证券投资行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三是《草案》一方面放宽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和组织形式,另一方面限定基金募集和运作行为,在整体上体现松绑为主,疏压兼备,合理限制的特点。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
相关法规原文: 第一百零四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一百零五条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第一百零六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第一百零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经注册、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分别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一条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此次《基金法草案》最大的亮点突破在于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预留了空间。草案规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和管理的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经过核准,可以发行公募产品。此类机构发行公募产品将应当按照公募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具体合规条件有待监管部门做详细规定。 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草案》对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注册及登记制度、合格投资者、私募基金产品的注册、私募基金托管及合同必备条款、禁止性规定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私募基金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包括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风险识别及承担能力等在内的资质标准,将另行规定。 根据《草案》,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管理人还须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备案。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或持有股票、债券,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明文规范基金经理投资证券
相关法规原文: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对于此前多方关注引发各界热议的基金公司工作人员炒股的条文,《草案》也给与了整理规定。此前,许多声音对于开放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及其亲属炒股表示质疑,引发“硕鼠”横行,“老鼠仓”行为猖獗。德胜基金研究中心江赛春表示,老鼠仓其实与《基金法》中是否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并无相关性,在规范了操作程序后,基金从业人员将规范炒股。 事实上,自2008年第一期老鼠仓案件曝光、原上投摩根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唐建因领罚以来,老鼠仓案件频出,且涉案数目愈来愈大:以交银施罗德为例,前有原基金经理郑拓涉案5亿余元,后有投资总监李旭利获利千万。且李旭利案更因其当庭翻供,无直接证据定罪引发各界哗然。 业内人士预测,《草案》通过对基金业内人士炒股进行严格申报和审查之后,监管层或能更有效地将其行为纳入监管,引导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进入规范和良性循环。 公募基金新增两种组织形式
相关法规原文: 第四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草案》还丰富了基金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募基金组织形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创新,即在契约型的基础上补充两种新的形式——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此外,《草案》修改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降低了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门槛,将持有人出席人数从50%调整为三分之一,并引入二次召集大会制度,以促进其作用发挥。 《草案》还完善了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一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包括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二是加强监管,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行为。 《草案》还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专门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基金份额登记、投资顾问和其他基金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