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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宣判跨省购买假币案主犯获刑十五年

时间:2012-07-11 13:4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广东省高级法院10日对李林瑞伙同他人购买假币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李林瑞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0年4月18日,李林瑞和同案人李韶光、蒋晓青(均已判刑)、杨某英(另行处理)四人从湖南省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假币。当天
  

  广东省高级法院10日对李林瑞伙同他人购买假币一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李林瑞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2010年4月18日,李林瑞和同案人李韶光、蒋晓青(均已判刑)、杨某英(另行处理)四人从湖南省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假币。当天下午6时许,在住宿的招待所,李瑞林见到了事先联系好的当地假币卖家蔡某青(另案处理),蔡某青拿假币样品给李林瑞和李韶光、蒋晓青等人看货。

  4月19日中午,李林瑞等四人驾车到陆丰市内湖镇深汕高速公路路口察看地形,李林瑞吩咐李韶光次日到高速公路的桥下带假币回湖南,并叫李韶光直接与蔡某青联系交接假币。李韶光和蒋晓青20日下午通过电话与蔡某青约好交接假币的地点,蔡某青之弟蔡某练(另案处理)驾驶三轮车装载假币到约定地点与李韶光交接,现场伏击的警方人员将李韶光等人当场抓获,并缴获三旅行袋的假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假人民币面值共计3,137,000元,所有涉案假币均已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尚未流入社会。

  汕尾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李林瑞的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判处李林瑞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林瑞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法院10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李林瑞上诉,维持了汕尾中院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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