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老领导开口,她投桃报李
事实上,李之红的案情,大部分已在之前焦自纯的贪腐案件中有所报道,具体的时间应在2002年至2003年之前。
当时,焦的儿子婚礼在即,身处正局级领导岗位的焦找到了李,跟她打听静安区什么地方的商品房比较好,他想给儿子买一套。李之红向焦推荐了静安河滨的房子,但出乎她意料的是,焦在实地看房后,表示自己的付款能力有限,故提出房款能不能从房产公司的账上“走掉一点”。
从1988年进入长江浩远公司之后,李之红一直是焦的贴心手下,是焦的提拔,让她逐级升任总经理的职位。因此,她对老领导显然违规违法的建议,并未拒绝。之后,她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在房产公司的往来款项中,虚增、虚列了“工程款”、“维修费”、“动迁劳务费”等项目,为焦的新居和装修,“无私贡献”了147.6万元的公款。
之后:效仿龌龊行为,还“空手套白狼”
李之红不傻,当她得知平日里道貌岸然的焦自纯也有龌龊的行为后,自己也开始效仿。一开始,她背着焦把那些虚列、虚增的款项,留下30万元,用于自己的购房花用。2008年,更大的机会来了。
那年,由长江浩远、静江房产参与开发的“东海园”项目进入销售阶段,身为开发商的李之红相中了位于西康路684号一层的商铺。在自己根本没有能力购买这处商铺的情况下,她以父亲的名义,签下了预售合同。同时,她又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将他人支付的房款,挪到父亲的名下,没花一分钱,便以名义上3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买”下了这处地段绝佳的商铺。
不过,李之红“购”商铺的事情,一度被焦自纯察觉。或许是为了防止手下出事,焦提醒她,自己人千万别买自己公司开发的房子。
李之红无奈决定要将商铺退还,可她不甘心。这时,她想到有位客人一直在拜托自己物色商铺,于是打电话给对方,称公司正好有一套别人退回来的商铺可以转让。经过洽谈,对方表示愿意以每平方米5万余元的价格,接手这处商铺,而且付款方式由李说了算。
就这样,客户按李之红的授意,将巨额房款分两笔支付,其中一笔按原商铺价的1.1倍汇入长江浩远的账目下,填平了原先挪用其他客户资金的漏洞,另一笔157万元的巨款,则直接存进了李之红亲友的私人账号内。
辩护律师:全额退赃且曾经对公司有功,请求宽大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李之红涉嫌两节贪污犯罪。第一部分,是她和焦自纯共同或单独贪污公款,案值177.6万余元。第二部分,是她利用商铺买卖的机会,侵吞公司售房款157万余元。考虑到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检举揭发、全额退赃,公诉人建议法庭可酌情从轻、减轻对其的判罚。
庭审全过程,李之红都未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