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认为,由于地域、案件情节以及造成的直接损失都不一样,因此无法这样比较。检察官还举了一个例子,2009年本市也有一起同类案件,造成损失20余万元,被告最终被判刑近3年。而且,考虑到周雄峰是主动承认,已经认定其是自首。法院决定择日再判。
新闵律师事务所贺强律师解释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其它罪刑有所区别,要构成本罪,须是出于故意行为,如果是在无意、因操作疏忽大意,或技术不熟练甚至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也不构成本罪。(东方网/新闻晨报倪冬 李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