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近年来,在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执行实践中,常常遇到被害人无明显过错,因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致被害人的人身遭到严重侵害或财产严重损失,导致生活陷入困境或身患重病急需巨额医疗费,且被害人亲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被告人入狱服刑,又无法得到相应赔偿的;致使被害人扶养的老、幼、病、残的亲属失去生活来源,不及时救助可能发生新的严重危害后果;致使被害人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被害人子女失学、辍学或衣食无着。
代表们纷纷表示,在我国高度关注民生问题的今天,人民的生命健康的权利高于一切财产权利。根据法院长期审判工作实践和部分法律专家建议,为了保证以上刑事案件被害人能得到临时、救急性的先行抚慰救助,维护社会稳定、安定团结,建议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方面进行立法,以弥补我国对这一方面立法的不足,也是对政府民政救济制度的重要补充。代表们还一并递交了共同讨论起草的《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草案)》和《关于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草案)》。
记者在这份议案中看到,《草案》设立的司法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仅限于救助自治区各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所涉及的被害人本人或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应遵循适当救济原则,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劳动自救。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司法救助仅限于一次性救助,以解决其暂时的生活困难。救助金的数额,最高为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