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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由违法上升为犯罪

时间:2011-05-12 16: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1月13日讯 2010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
    1月13日讯 2010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二审草案稿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提案一经传出,立刻引起广大市民广泛热议。酒后驾车再一次成为了热议话题,“有车族”喝酒前更应多思量。

  案例:

  2010年1月20日晚22时10分,一辆牌照号为鄂JHH41的银灰色吉利车在天津化工厂内乱撞,撞坏化工厂东大门和南大门后向汉北路方向逃去。该车驶上汉北路后一直都处于胡乱行驶状态,后与一辆夏利轿车相撞。两车司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交警滨海大队值班员接警后,事故民警第一时间来到事故现场,对肇事司机郭某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显示,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为167.8mg/ml,系醉酒驾车。郭某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驾照6个月,15天的刑事拘留的处罚。据交警介绍,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超过20 mg/ml为酒后驾车,如超过80 mg/ml当属醉酒驾车,郭某已经远远高于醉驾的限制。

  交警汉沽支队交警表示,2010年12月,汉沽地区查处醉驾43起,醉驾起数较之前相比有所降低,驾驶员“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的交通文明意识还有待增强。

  律师说法

  红杉律师事务所张福苓律师说,此前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属于行政处分,而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二审稿所规定的“拘役”则属于刑事处罚,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拘役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措施,要比行政拘留严厉得多,如果被判处“拘役”,则意味着有了犯罪前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而行政拘留不得超过15天。“醉驾入刑”说白了,就是醉酒驾驶由违法行为上升到了犯罪行为。

  渤海律师事务杨晶律师则认为,现在在醉驾入罪的问题上有一点情绪化倾向。所以在入罪方面,要十分慎重。对醉酒驾车入罪的问题,在情节把握上应当更细化,应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比如醉酒驾车造成了交通拥堵,即使没有伤人,那么也要受罚。如果刚刚喝醉酒要出发就被抓住了,这样也要处罚,就可能会扩大打击面。应把“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都加上“情节严重”的限制。其次在处罚上,现在是既要拘役又处罚金,应根据情节的轻重考虑只拘役不罚金,或者只处罚金不拘役,或二者兼处。(实习生 马兰)

  相关链接:

  目前对酒后驾驶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4、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另外,中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10年3月17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新规定已于2010年4月1号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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