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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

时间:2011-05-27 11:1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所幸王书金良心发现,居然在临死前也不愿让聂树斌背黑锅,坚持上诉以求增加己罪,更有神秘人士把踏破铁鞋无觅处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主动寄给聂树斌的家人,这样的戏剧性场面使案件有了一个重新审视的机会。结果如何,请让我们再次相信法律的公正 聂树斌案绝处
  

       所幸王书金良心发现,居然在临死前也不愿让聂树斌背黑锅,坚持上诉以求增加己罪,更有“神秘人士”把踏破铁鞋无觅处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主动寄给聂树斌的家人,这样的戏剧性场面使案件有了一个重新审视的机会。结果如何,请让我们再次相信法律的公正 

  “聂树斌案绝处逢生!”这是长久以来关注聂案者翘首企盼的消息(详见《南方周末》11月1日头版头条),但是从2005年媒体首次曝光聂案冤情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多时间。而如果从聂树斌被行刑时算起,则已经十二度寒暑。想必聂树斌坟上的草,枯黄青绿,已不知今夕是何年。然而,对于处于改革中的司法制度而言,我们等到的是一个经典的标本。 

  1994年8月5日发生在石家庄市郊的那起强奸杀人案,成为聂树斌家庭的恶梦。在证据仍然存在疑问的情况下,警方宣布“破案”,市中院一审判处聂树斌死刑,高院二审决定执行死刑。翌年4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最终被执行了死刑。未曾料到十年以后,一名叫王书金的强奸杀人犯供出了惊天内幕:原来他才是那起案件的真凶!这种乌龙大结局,我们在杜培武案中见过,在李久明案中见过,在佘祥林案中也见过。唯一不同的是,这次蒙冤的主人公早已命归九泉!逝者不可追,但是我们生者,却必须反思这个冤狱。 

  聂树斌案值得反思的首先是屡屡犯错的侦查制度。当时一篇正面报道聂案侦破过程的新闻稿如此写道:“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无独有偶,我们在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以及更多的冤假错案中,都可以发现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夜间讯问,而刑讯逼供也如幽灵一样,挥之不去。侦查讯问阶段的封闭性,对口供的高度依赖性,以及为求破案的急功近利性,成为我国侦查制度的弊病。但是囿于传统的办案观念和落后的侦查方法,我们的侦查机关依然抵触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抵触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甚至依然把绩效考评与侦查成效硬性挂钩。一旦案件被宣告“破获”,尚未等到法院裁判,侦查人员已经立功授奖,而法院很多时候只能无奈地吞下侦查机关做出的“夹生饭”。 

  其次需要反思的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聂树斌的辩护律师张景和承认,10年前律师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有限,审判机关并不能十分重视律师的意见,更谈不上什么控辩平衡,“时至今日,即使律师的作用在变大,这种情况也没有非常大的改变,特别是刑事案件。”这种评论在很多张景和的同行听来肯定是心有戚戚焉。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但是刑事辩护的权利却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律师了,但律师除了获知罪名以外能做的非常有限,案件到了检察机关,规定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案件材料了,最为关键的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公诉方却没有义务披露,而且只提供经过筛选的“主要证据”。在整个刑事辩护中,律师的权利受到种种牵掣不说,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更如一把悬在律师头上的剑。律师谈起刑事辩护就唯恐避之不及,这种现象值得认真反思。 

  再次值得检讨的是我国的审判制度。一审作为全面的事实审,对于案件的认定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重大案件应当尽量保证程序的公正,但事实上,就算是在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证人出庭也非常艰难,对证据进行审查的质证程序大多流于形式。二审是作为纠错程序,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当发现存在限制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二审法院能撤销原判,但却不允许直接宣判无罪。于是,案件转了一个圈之后,又回到了原审法院。再审程序的设立本在于回应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愿望,但现行审判监督制度只允许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以及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可以直接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的申诉愿望却被无限期搁置,造成了当事人不断地上访。 

  所幸王书金良心发现,居然在临死前也不愿让聂树斌背黑锅,坚持上诉以求增加己罪,更有“神秘人士”把踏破铁鞋无觅处的一审、二审判决书主动寄给聂树斌的家人,这样的戏剧性场面使案件有了一个重新审视的机会。结果如何,请让我们再次相信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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