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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

时间:2011-05-11 12:4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08月15日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 【颁布单位】
  • 【发文字号】法释[2003]12号
  • 【颁布时间】2003年08月15日
  • 【生效时间】2003年08月15日
  • 【全  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法释[2003]1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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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条文     │                  罪名        ┃
    ┠──────────────┼───────────────────────────┨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四)》第2条)        │                           ┃
    ┠──────────────┼───────────────────────────┨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
    ┃(四)》第4条)        │                           ┃
    ┠──────────────┼───────────────────────────┨
    ┃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第│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
    ┃6条)            │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   ┃
    ┃              │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罪名)        ┃
    ┠──────────────┼───────────────────────────┨
    ┃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
    ┃(四)》第7条第3款)      │(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
    ┠──────────────┼───────────────────────────┨
    ┃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
    ┃(四)》第8条第3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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