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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查处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犯罪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定问题
打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犯罪活动,应当坚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给予刑事处罚。
1、当场人赃俱获,虽不能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但犯罪嫌疑人不能合理说明赃物来源,根据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赃物为犯罪嫌疑人生产、买卖、运输或者所有的。
2、未查获赃物,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印证的。
3、未查获赃物,犯罪嫌疑人也不供认,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犯罪时间、地点、赃物的品种、数量,或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转移、隐匿赃物的行为的。
七、关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制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25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十六、关于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问题
本《意见》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用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3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2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6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51条 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68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国家烟草专卖局 《烟草拍卖行拍卖规则》
第28条 竞买人需向拍卖人提交下列文件:
  1.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特种烟草经营企业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3.工作证和个人身份证;
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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