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新发展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强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它为人的性权利提供了一个最低程度的法律保障。据考证,在人类发展的远古时期,由于女性没有独立的人身人格权,一般的强奸犯罪往往被视为是对女性的父亲或丈夫的权利的侵犯,是引起血亲复仇这种私力救济的常见
  

  3、明确以其他方式实施性侵害的行为的罪名归属及其刑事责任。我国现在实践中对于男性对女性实施其他强迫性行为(如强迫口交)的情况往往是适用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按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除了忽视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外(如依本条规定无法处罚男性间的强迫肛交行为),还存在与强奸罪相比处罚过轻的问题,但实际上有些其他方式的性侵犯,如以其他物品强迫进行性器官,其危害可能还会超过传统的强奸罪。根据性权利平等保护和罪型相适应的原则,对危害程度类似的行为应当处以程度类似的刑罚,所以我国刑法可以考虑通过扩大传统强奸罪的侵害行为范围的办法, 或者保持目前的立法体例但通过在第237条中规定几个类似第236条一样的量刑幅度的办法,来达到对性权利平等、全面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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