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以其他方式实施性侵害的行为的罪名归属及其刑事责任。我国现在实践中对于男性对女性实施其他强迫性行为(如强迫口交)的情况往往是适用刑法第237条的规定按照“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除了忽视了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外(如依本条规定无法处罚男性间的强迫肛交行为),还存在与强奸罪相比处罚过轻的问题,但实际上有些其他方式的性侵犯,如以其他物品强迫进行性器官,其危害可能还会超过传统的强奸罪。根据性权利平等保护和罪型相适应的原则,对危害程度类似的行为应当处以程度类似的刑罚,所以我国刑法可以考虑通过扩大传统强奸罪的侵害行为范围的办法, 或者保持目前的立法体例但通过在第237条中规定几个类似第236条一样的量刑幅度的办法,来达到对性权利平等、全面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