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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试行)

时间:2011-05-12 12: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du品犯罪,实现量刑的基本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du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全国法院审理du品
  

 

  第十八条 非法持有hai洛因或jia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du品的,一般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九条 非法持有hai洛因或jia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du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条 非法持有hai洛因或jia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du品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hai洛因或jia基苯丙胺三十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du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du品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非法持有du品情节严重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持有hai洛因或jia基苯丙胺四十二点五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

  (二)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三)有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第七章 无数量标准du品犯罪的量刑原则

 

  第二十三条 审理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量标准的上列du品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一)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确定涉案du品折算成hai洛因的数量后,依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

  (二)具有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依照本指南的相关规定适用刑罚。

  (三)被告人实施的上列du品犯罪,如果涉及的du品既有法律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量刑数量标准,也有未规定数量标准的,两者不能累计;亦不能将未规定数量标准的du品折算后,与有规定数量标准的du品予以累计。如果有规定数量标准的du品的量刑,能吸收未规定数量标准的du品的量刑,对于后者可以不单独量刑,作情节考虑;反之,应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处理,并将前者的du品数量,作情节考虑。

 

第八章 容留他人吸du犯罪的量刑原则

 

  第二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du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du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du品的;

  (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du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du品的;

  (五)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du品,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du品未达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上列情形的,亦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财产刑适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 犯走si、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du品罪、容留他人吸du罪,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一)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五万元以上;

  (三)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三万元以上;

  (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一般并处罚金二千元,每增判一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罚金增加二千元;

  (五)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一年、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上。

 

第十章 各种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具有本指南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以贩养吸的,但走si、贩卖、运输du品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除外;

  (三)已经出售和尚未出售的du品,应一并计入贩卖du品的总数量,适用本指南相应的量刑段(格),如已经出售的du品低于本指南相应的量刑段(格)的最低数量标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连同查获的du品数量超过第二条规定三倍的除外;

  (四)认罪悔罪的;

  (五)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本指南的量刑段(格)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轻的刑罚。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又不属法定从重情节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一)走si、贩卖、运输、制造du品三次以上或者向三人以上贩卖du品的;

  (二)因从事du品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实施du品犯罪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犯走si、贩卖、运输、制造du品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三款的;

  (六)对同宗du品实施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

  (七)其他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具有酌定从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参照本指南的量刑段(格)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

 

  第三十条 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轻的刑格或者刑格中较轻的刑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刑以下,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相应的刑种、刑格适用刑罚。

 

  第三十二条 具有累犯、du品再犯或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si、贩卖、运输、制造du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du品等法定从重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本指南的量刑段选择较重的刑种或较重的刑格或者刑格中较重的刑罚。

 

  第三十三条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按照上hai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中的量刑段是指法定刑;刑格是指在一个法定刑内,将刑期分为几个量刑档次,每一档次为一个刑格。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审理上列du品犯罪案件,一般可以适用本指南对被告人适用刑罚,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需对被告人从严或从宽处罚的,可以不适用本指南,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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