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为牟利在聋哑学校附近设置16个赌博机位组织赌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起开设赌场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令邱某犯开设赌场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100元。
被告人邱某曾于2010年11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4月29日,邱某伙同曾某、高某(另案处理)租赁位于重庆市某聋哑学校附近的房屋,自同年5月起在该房屋内设置分别具有8个机位的“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以现金上分、按一定赔率押注、再兑换现金的方式,组织累计4人次在游戏机上进行赌博,非法获利3300元。
2014年6月13日,被告人邱某、曾某等人被捉获,现场查获上述赌博工具和当天非法获利1100元。
经鉴定,“捕鱼机”和“飞禽走兽机”电子游戏具有赌博功能。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提供赌博工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该聋哑学校有包括小学至高中的学生,履行中小学校教育职责,邱某在该校附近设置赌博机16台,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考虑其系累犯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