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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安踏运动鞋

时间:2015-05-06 10:5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陈某、曾某先后注册了安踏锐步
  

 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被告人陈某、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陈某、曾某先后注册了“安踏锐步休闲专卖”、“理想一百零八”、“名鞋之颠”等网店,销售假冒安踏品牌的运动鞋。陈某负责在福建晋江进货,然后通过晋新物流公司发送给曾某,曾某通过网店将鞋子销往全国各地。2014年5月,晋江市公安机关将陈某抓获,并查获假冒安踏运动鞋298双,后陈某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4日,新余市公安局将陈某、曾某抓获,并在其租赁的仓库当场查获假冒安踏运动鞋1236双,同时从二人的电脑中提取了网店支付宝记录。经核查,二人通过网店已销售假冒安踏运动鞋金额为176702.5元,销售平均价格55元/双。未销售的假冒安踏运动鞋共计1534双,货值8437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运动鞋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76702.5元,未销售货值金额84370元,共计人民币26107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未销售货值金额84370元,属于犯罪未遂。另外,曾某的辩护人辩称,陈某在福建晋江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货值为16390元的假冒安踏运动鞋,有可能销往别处,不是发给曾某,故该批货物的金额不能认定为曾某的犯罪金额。一审法院认为,陈某负责从晋江市进货,再发送给曾某通过网店进行销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只是分工不同,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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