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举发生在天津市的一例说明:今年33岁的孙强(化名)于2006年12月,在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两张信用卡,2007年1月11日至2月,孙强用该信用卡以提现的方式透支5000余元。孙强并没将此事放在心上,觉得先花着,等有钱了再还。由于工作忙,孙强忘记了还款日期。银行曾多次催收其交纳欠款,孙强总是一拖再拖。后银行将此案交与公安机关处理。孙强随后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案发后,孙强已将赃款全部返还银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判处其3个月,3个月,罚金20000元。
目前,常见恶意透支行为有两种: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银行网点频繁消费、取现,每次取现的金额都在规定的限额内,最后形成大量透支,再携款潜逃;二是假冒名字、伪造身份证、私刻公章开户,来骗领信用卡,达到恶意透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