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 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 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 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 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s/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u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 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 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二十克以上不满 一百克;
(二)大麻油 一千克以上不满 五千克,大麻脂 二千克以L不满 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 三十千克以上不满 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
(四)吗啡 二十克以L不满 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 五十克以上不满 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干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L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ng/支、片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 五十千克以上不满 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 五十千克以上不满 二百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