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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罡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以上七点意见,辩护人的结论性意见是,孙天罡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诚恳希望合议庭能认真考虑。本案虽然为公诉机关指控为合同诈骗犯罪,但实际上大部分事项起源于贷款问题。在这里,我们想引用2005年4月4日发表在中国法院网、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牛克乾的一篇文章《正确区分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中的一段话,请法庭参考:“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申请和获取银行贷款,可能或多或少地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应注意区别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通过辩护人的辩护发言,相信法庭对孙天罡是否犯有公诉机关指控的几项罪名已经有了明确的结论,希望公正的法庭能给孙天罡一个公正的裁断。做为一名境外商人,孙天罡全身心投入到国家的建设项目中,自从与新星公司合作后,他把自已个人的全部公司业务都停下了,为西北开发和吉林新疆四川等城市管网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这样的人士如果处理不公,会严重伤害外来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做为一名战斗在特殊岗位上的特殊工作人员,孙天罡曾为国家挽回过上亿美元的重大损失,还曾以港商的身份向国内黄帝陵和希望工程等做过巨额捐助。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两年多以来,饱受身心折磨,没有得到公正的待遇。而且因为他被羁押,捷美公司和关联企业大部陷于停顿,本该正常运行的项目也陷入困境,有的被迫低价出卖,正常偿还的贷款也因无法履约而纠纷频起。孙天罡被判重刑,只能使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遭受更加惨重的损失。做为辩护人,我们坦诚地承认捷美公司在运作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孙天罡和捷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我们诚恳希望法庭能排除一切干扰,秉公执法,独立裁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的民事纠纷与严重违法犯罪的界限,能够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矛盾不要轻易施之于刑罚,以免无端扩大刑事处罚范围,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辩护人再次重申我们的观点:孙天罡的行为不构成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恳请合议庭认真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依法宣告孙天罡无罪!

  辩护人:高俊杰、车宏伟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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