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存在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
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侯××当天下午即在两位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应给予被告人从轻或者。
三、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方存在较为明显和严重的过错
首先,从本案相关证据所显示的事实看,作为被害人丈夫的许××,在10多年前曾经对被告人侯××有过强奸行为,并且在侯××结婚后还多次对侯××实施骚扰。许××的流氓行径和不光彩历史是本案的导火索。
其次,作为许××的妻子的被害人,不是去管住自己行为不端的丈夫,而是不问是非迁怒于侯××,动辄出言辱骂,甚至进行殴打,对于本案的发生也存在直接过错。
因被害方存在以上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且认罪态度一直良好,也请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窦荣刚 李金元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