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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2、被告人刘治强据法定从轻的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治强于1998年8月5日到临汾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临汾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及临汾检察分院的《起诉书》都对于这一情节予以了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扣押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治强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刘治强悔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予以从轻

  被告人刘治强投案后,不仅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受害人的家属也积极给予的相应的补偿,鉴于被告人刘治强一向遵纪守法,没有前科,且是受人指使,参与犯罪。所以,请人民法院能对其宽大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定性不妥当,被告人刘治强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依据法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是能予以采纳。

 

山西省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保庆 刘志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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