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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对辩方的人文关怀

时间:2011-05-13 12:05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是事实的再现的载体;诉讼是证据的搏击,使证据的价值得以界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滞后弊端日趋明显,以合法性、维护人权为视角,建立与时代合拍的证据制度迫在眉睫。在此,美国在证据规则方面的“毒树之果”原则值得借鉴。(“毒树之果”原则在国内的很多著作中均有介绍,不在论述。)但切不可全盘照搬,或简单的加以否定。我们应当顺应民主的潮流,在对法律文化传统和民族心理差别分析的基础上,吸收美国“毒树之果”原则的精华,“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中找到平衡的支点”。

  三、废除“可以派员”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参加。在现实中“可以派员”变成“经常派员”,在被监督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情存有顾虑,无法按照真实的意愿向律师供述有关事实,也无法就辩护事由与律师协商,对律师工作开展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四、修改刑法关于伪证罪的主体规定,赋予律师庭审言词的“豁免权”

  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成为律师头上一把“达摩克里斯剑”,陷入两难,律师如临深渊,顾虑重重,不敢大胆行使辩护权,不能达到预期的庭审目的,被告人的利益也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在实践中,律师被追诉(律师的犯罪要由控方追究,难免折射出控方职业报复的倾向,同时,对侦控的违法取证却没有相应的惩处规定,公正难以实现),更多律师选择了中庸之道,在正义和安全利益之间小心翼翼,绝不“越雷池一步”。伪证罪不仅使律师的辩护效果大打折扣,更严重地挫伤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

  立法公正是公正的基础,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程序的真正公正,就不能忽视从立法、制度政策上关怀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作为保证刑法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应从过去强调社会保护机能向人权保障机制倾斜,其基本价值应当在于对被告人利益的保障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以一种看得见的争议来实现司法目标,从而保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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